连环罚字﹝2019﹞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连州市宏达碳酸钙粉厂(个人独资企业):
地址:连州市西江镇外塘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82MA4UHEBNOW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四台制砂机、一台磨粉机和一台破碎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证据一:2018年11月6日对连州市宏达碳酸钙粉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四台制砂机、一台磨粉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二:2018年11月6日对连州市宏达碳酸钙粉厂负责人张志刚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增四台制砂机、一台磨粉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三:2018年11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厂擅自新增四台制砂机、一台磨粉机和一台破碎机。
证据四:《连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连环违改字[2018]23号)一份。
证据五:张志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连州市宏达碳酸钙粉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你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以及验收意见复印件。
证据七:你厂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以及你厂提供的新增的破碎机发票。
2019年5月21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环罚告字[2019]7号),你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处罚。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对你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建设项目投资额捌拾玖万柒仟伍佰伍拾叁元的百分之一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伍点伍角叁分元。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连州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帐户(详见缴纳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2019年5月21日